頭天入住酒店,第二天中午12點鐘退房,在這之前算一天房費,超過12點退房就要加收半天的房費,超過18點退房的話,那就要加收一整天的房費了。經常出門的人都知道,這是我國酒店行業的一條"行規"。
近年來,這一"行規"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被斥為"霸王條款"。今年3月,中消協公布了2009年的十大維權舉措,其中就挑戰了這一"行規"。上海在全國率先取消酒店12點鐘退房加收房費規定,并定在"五一"正式推行。那么濟南的情況如何呢?
消費者我們很無奈
入住酒店的客人若12點前不退房就要加付半天的房費,如果超過下午6點再不退房,則要多付一天的房費。這是多年來消費者與酒店之間一條不成文的規定,但消費者對于這條行規的態度有的“不滿”,有的已經“習慣”。
近日,來濟南開會的李女士就被某酒店“12點退房”的行規“絆”了一跤。她說自己在凌晨3點住進某酒店,第二天開會、應酬完已經是晚上9點多,為趕赴另一會議臨時要求退房時卻被收取2天的房費。“一共才住了不到20小時,就收2天的房費,這簡直就是‘霸王條款’。”李女士表示憤慨,在和酒店工作人員吵了一架后不得不掏了這冤枉錢。
濟南某高校酷愛旅游的小閆也稱自己碰到過不少這種情況,交1天的錢只住上半天就得走人,“以前我也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它確實不利于我們進行旅游時間的安排,但既然所有的酒店都這樣,我們也沒權讓其改變,只能調整自己的時間和活動來適應酒店的規則。”
小閆告訴記者,不少市民包括自己身邊的同學都對這樣的規則“沒什么感覺了”,“這都是酒店的‘潛規則’,我們都已經習慣了。”
酒店業堅冰已融化
盡管有不少消費者對此表示能夠“接受”,但這一延續多年的“行業慣例”已經在泉城部分服務貼心的酒店悄然改變。
記者了解了幾家不同類型的酒店,發現“12點退房”已經不再是鐵板一塊。其中,經濟商務型酒店紛紛為會員“開綠燈”。山大北路雅悅酒店稱金卡會員可以延遲1個半小時退房;漢庭酒店的工作人員介紹說,目前普通會員的退房時間可以延遲到下午1點,金卡會員則可以延遲到下午2點,如果房間不緊張,普通消費者退房超過12點1小時之內也不會收取額外費用。
連鎖酒店外,星級酒店也開始采用了更為靈活的收費方式。山東大學三星級酒店學人大廈有關人士表示,若客人超時不是很多,或者酒店房間不緊張的情況下,可以酌情減免延時費用;貴和皇冠假日酒店工作人員稱,退房的時間底線可以是下午兩點,不過消費者仍然有與酒店協商的空間。
可以看出,雖然行規有所松動,但無論是推遲1小時還是2小時,都仍是建立在原來“12點”的基礎上。另外,不少酒店的“新規矩”也并非針對所有消費者,多數情況下是面向酒店會員或高級貴賓,銀座索菲特酒店工作人員就表示房價較高的俱樂部樓層的高級貴賓可以享受延至下午2點退房的權利。
物價局無法說好孬
今年“3·15”,中消協表示要挑戰酒店“中午12點退房”這一潛規則后,引發了更多消費者的質疑,“這種規定是否霸王條款?”“怎樣結束這一條款”……
記者就此咨詢12315消費者熱線時,接線員表示他們確實接到不少這樣的投訴,但是他們也沒辦法處理這一棘手的問題,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建議記者咨詢一下物價局。隨后,記者撥打了省物價局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現在酒店的市場已經放開,酒店通過競爭會形成合理的價格,“12點之后多收錢”的現象是行業自發形成的,目前國家的確沒有相應的規定來界定這是否合理。
他還告訴記者,上海將于5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規定,旅客與旅館約定住宿時間結算辦法的,應該由旅店作書面記錄,并在旅客住宿預訂或者登記入住時經旅客確認。而沒有約定住宿時間結算方法的,住宿時間按照旅館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結算。“目前看來,濟南最好的辦法也只能是通過消費者與酒店協商來解決。”
專家參考鐘點房
“‘12點退房制’是某種意義上的霸王條款。”山東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楊鳳祿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他說,酒店與顧客存在的是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都有權就服務的項目等內容進行協商。“12點退房”這是酒店單方面制定的條款,而不是經過協商確定的,應該屬于霸王條款。
對于如何解決這一現狀,他說,靠單個消費者協商不能解決這一問題,而是要在更廣的范圍內發動更多的人來參與,比如由消費者協會或行業協會等來發起并討論解決。他還建議說,鐘點房就是一種很好的借鑒模式。協議時間退房后超時部分再按時收取,而不是動不動就半天一天地收取房費。“鐘點房的形式是人性化的一種模式”,如果酒店采用這種形式,將會更受消費者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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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規起源
據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2002年發布的《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規定,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次日12時以后、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后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目前國內所有酒店和賓館的退房規定都遵循這一規范。
訴訟被駁
南昌旅客劉女士晚上10時入住賓館,次日下午4時退房,入住18小時卻被酒店按一天半的標準收費,原因是她沒有在中午12點之前退房。劉女士認為,賓館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于是將南昌市某酒店訴至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要求酒店返還多收的209元房費。